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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偷偷考试”被开除:校规边界究竟在哪里?| 新京报快评

时间:2026-02-26 02:10:17 点击: 【字体:

“教师走人”与“学校留人”的张力需要智慧与规则来平衡,而非凭借一纸强势的“校规”进行生硬切割。

海南三亚中学一名老师被曝因参加其他单位招考遭校方开除,此事引发关注。图/现代快报

| 王言虎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海南三亚某民办学校一名在职教师因未经批准报考其他单位而被开除一事引发关注。目前,三亚市教育局已通报此事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并表态将依法依规督导涉事双方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妥善解决,切实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此事争议的焦点在于,校方依据其《教职工管理规定》,将教师私自报考其他单位的行为界定为“严重违纪”,并予以开除。那么,这一纸校内规定是否具有“一票否决”的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精神,民办学校虽享有办学自主权,但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与劳动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劳动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这种权利不仅包括在职的权利,也应包含在一定条件下寻求更佳发展机会的权利。若学校简单地将“禁止报考”写入合同并作为不得触碰的高压线,实际上构成了对教师职业发展权的过度限制,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均有待劳动仲裁的严格审查。

也有人从情理的立场为学校说话,认为教师可以走,但不能“偷着走”。这种观点确实道出了用人单位的现实痛点:民办学校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不易,若教师一边领着薪酬,一边利用工作时间备考,考上后拍拍屁股走人,的确会让学校面临一时无人顶岗的尴尬处境。在职教师合适的做法是,在报考之前,理应跟学校坦诚沟通,留给学校足够的缓冲时间。

法治社会里,评判复杂个案当然不只看法律,但所谓“法理情”,法在情与理之前。情理的考量不能也无法替代法律的判断,更不能成为侵犯基本权益的挡箭牌。校方强调“偷偷报考”,但该教师如是利用业余时间提升自我、参加考试,并未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那么学校的处理方式就显得过于严苛。

更何况,这名教师参加考试后最终并未被录取,意味着并未实际发生因离职造成的教学中断。只因看到考试成绩信息就将其开除,这样的处理不仅缺乏温度,更有滥用管理权之嫌。

跳出个案争议,此事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正是因为其折射出当下劳动关系中的深层冲突:用人单位维持队伍稳定的迫切需求,与劳动者寻求个人发展的正当权利之间的矛盾。对此,不宜简单地将涉事学校打上“无良”的标签,因为稳定师资确实是民办学校的迫切需求;也不能片面指责教师“不守契约”,因为在合同期内寻求更优平台是人之常情。这种张力需要智慧与规则来平衡,而非凭借一纸强势的内部规定进行生硬的切割。

目前,三亚市教育局已明确表态,将全程关注并督导涉事双方依法依规妥善解决。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这起事件都给所有用人单位提了个醒:管理规定不能只是单方面的“家法”,而必须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契约。此事也告诫劳动者,在职业选择过程中,坦诚沟通、遵守契约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期待当地仲裁部门能够在法理情的纠葛中,理出一条清晰而公正的边界。